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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产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和服务要求

  5.2.3 产品预订服务

  平台应为旅行社提供完整、有效的旅行社产品预订系统,该系统应能够有效采集旅游者信息,用于旅游交易和实地旅游时联系,并记录旅游交易信息。

  5.2.4 订单确认

  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订单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旅游者。

  5.2.5 订单支付

  平台应明确支付方式与收款方,对于在线支付的情况,平台应通过各种加密技术手段,确保旅游者的资金安全。

  注:此条款不适用于非在线支付的交易类型。

  5.2.6 指导签署旅游合同

  5.2.6.1 平台应事先与旅行社明确需提供给旅游者的标准合同范本。

  5.2.6.2 平台应明确告知旅游者应与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

  5.2.7 评价服务

  平台应为旅游者对旅行社产品和旅行社提供评价的服务功能,同时为旅行社提供答复的服务功能。

  5.2.8 补充说明

  在线交易类平台中的直接交易类型适用上述全部条款;其他交易类型适用于5.2.2、5.2.6、5.2.7。

  6 平台经营的基本要求

  6.1 平台经营资质要求

  平台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完成经营性网站备案。

  6.2 平台信息公示要求

  平台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服务质量投诉方式、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6.3 平台经营要求

  6.3.1 平台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6.3.2 平台应与合作的旅行社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并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6.3.3 平台应监督旅行社发布的旅行社产品及其相关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

  6.3.4 平台应要求旅行社发布的旅行社产品信息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平台应及时删除侵犯知识产品的信息。

  6.3.5 平台可设立信用评价制度以对旅行社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应提前公示,并为旅游者提供信用等级查询服务。平台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涉税信用认证机构”对旅行社涉税信用认证年审依据之一。

  6.3.6 采用“代收代付”方式的平台,可引入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归集。

  6.3.7 平台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旅行社和旅游者,并及时结清欠款、办结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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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家旅游局 文章来源: 国家旅游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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