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范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乡村旅舍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贵州省地方标准《贵州省乡村旅舍等级评定与管理》(db52/t 466—2004)和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贵州省内,开设于乡村、农场、城镇、旅游区(点)及周边,以提供住宿、餐饮服务为主的农家、民居,包括乡村客栈、小旅馆或家庭旅馆等,正式开业的,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贵州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贵州省旅游局负责组建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 各市(地、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乡村旅舍等级由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1、三级、二级、一级乡村旅舍由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2、四级乡村旅舍由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八条 各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乡村旅舍要按照《贵州省乡村旅舍等级评定与管理》(db52/t 466—2004)标准和评定办法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条 乡村旅舍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规定的乡村旅舍,填写《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乡村旅舍,由负责评定的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乡村旅舍名单。 第十四条 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检查员由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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