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提高旅游执法水平
(十一)探索完善旅游执法体制。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旅游法》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组织下,积极联合工商、交通、公安、质监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重点跟踪、总结市县两级执法经验;要针对旅游活动流动性强的特点,完善跨区域旅游执法协作机制,尽快实现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要切实加强旅游执法机构和队伍的保障,适应旅游执法工作的新趋势、新要求。
(十二)规范旅游执法行为。凡有执法权的旅游主管部门,都要全面落实旅游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机构责任追究机制。要按照《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执法工作程序制度建设;对重大处罚决定要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旅游执法裁量权要有基准制度,要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合理规范裁量种类、幅度。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旅游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五、强化旅游法治建设保障
(十三)强化旅游部门法治学习和培训。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建立学习制度,重点学习与旅游产业发展、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要加大对旅游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不会执法、不敢执法、不愿执法等问题。
(十四)持续做好以《旅游法》为核心的普法工作。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宣传《旅游法》,提高共同执行《旅游法》的自觉性;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旅游法》,提升依法经营的水平;要持续广泛组织对旅游者的法治教育和文明旅游教育,“以案明法”,用鲜活的司法案例引导旅游者依法维权、文明旅游。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会员的法律培训,强化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
(十五)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对管人、管钱、管物等关键岗位,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产业基金使用、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以及行政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加强内部监督,不断完善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要自觉接受人大、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社会、舆论等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的反应,及时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国家旅游局
201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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