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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旅游十大侵权行为

9月20日,省消协通报了当前我省各级消协受理消费者关于旅游消费投诉的10类问题,希望能引起全社会对旅游消费维权的关注,倡导旅游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

当前,消费者反映较为突出的旅游消费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10个方面:一是有的旅游企业对景点设施、参观项目有不实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二是有的旅游企业为了减少或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合同条款设置模糊,规避责任;三是消费者在旅游中所住酒店、乘坐的交通工具、用餐的档次比旅行社承诺的标准低;四是旅行社减少合同或承诺约定参观的景点,或将路途时间计算成旅游时间;五是当消费者到景点后,导游将团队转给当地的旅行社,再次收费,或与其他旅行社的团队拼成一个团,减少旅行社费用,增加旅游人数,影响旅游质量;六是以聘请当地车辆、人员等为由,再次向消费者重复收费,或以增加景点为由,向消费者收费牟利;七是强制消费者参加自费项目,否则服务打折,或刁难消费者;八是任意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旅游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九是引导消费者到一些质次价高、甚至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购物点,以“超低价”、“免关税”、“中奖”、“拉老乡”等形式诱惑消费者购物,甚至出现有的消费者在不情愿购物时遭到谩驾;十是消费者住店或旅游途中财物被盗。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出行旅游时,要理性消费,依法维权。首先,在选择旅行社时,要看旅行社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其次,在出游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旅游线路、景点、价格构成、旅游行程、旅游服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最后,要弄清违约责任应包括违约如何赔偿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如果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提供价值相符的旅游服务、过失造成消费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或人身伤害、欺诈消费者、工作人员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等,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行政机关申诉,或根据与旅行社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作者:袁天志

稿件来源:新华网贵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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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黔龙出山 文章来源: 贵州旅游在线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0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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