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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景区收入10%必须用于文物保护

  贵阳市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中规定,贵阳市内的景区(点),凡是利用文物设施开展旅游项目的单位,必须从每年经营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本景区(点)的文物保护。

  据负责此项政策的贵阳市旅游局局长胡晓刚介绍,贵阳市有很多旅游景区是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始建于明代万历年间的甲秀楼和附近的文昌阁和武胜门遗址,这些文物都需要景区花大力气和资金来维护。

  此外,贵阳市还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文化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文化活动,其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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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之江 施雨岑 文章来源: 新华网贵州频道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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