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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立法规范可期 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

  酝酿30多年,历经3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5日获通过。在全民休闲旅游需求日益旺盛的今天,在旅游业诸多现象被公众诟病的今天,这部法律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继《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颁布实施之后不久,人们翘首期盼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终于正式出台。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为旅游立法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意义重大。

  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

  “现在全家出游,有的景区一张通票就要一二百元,相当于一般人两天的工资。如果再算上吃住、交通等费用,对我这样的低收入人群来说真是玩不起。”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的张先生一直计划出游,可迟迟未动身,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开销太大。

  “五一”临近,“涨价”成为各地景区惯常做法。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曾下发通知,规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即所谓“3年解禁”期。据了解,上次不少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时间为2008年左右,自今年初,不少景区纷纷涨价。近日,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关于景区门票问题的讨论也最为热烈。

  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这里公共资源类景区是指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资源为依托的景区,包括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等。公共资源即为不属于任何个人、群体的资源。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关于景区门票的一系列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将来一定会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或者实行低票价制。

  就在《旅游法》通过的当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五一”节期间或前后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1200余家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惠,其中,5a级景区60家,4a级景区约350家,3a级及以下景区约800家,优惠幅度约20%。

  清除“零负团费”陷阱

  “合同中明明写的是四星级海景房,实际却是正在参加四星级评比的三星级酒店。”王清香对刚刚经历的一次旅游极为不满,“一下车导游就带我们去购物,卖场中大部分商品大降价,我们买回来和市场一对比,才知道这些打折商品不仅价格高,质量也差。”

  餐饮标准被降低、旅游项目被擅自增减、购买的商品“以次充好”、入住酒店被降标准、被导游强迫带去购物点等都是“零负团费”陷阱,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现实中,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旅游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日益突出。

  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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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经济日报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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