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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发布

6月24日,贵州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共6章49条,于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 5月15日第十二届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第144次会议审议通过。

据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近年来,贵州各地各部门相继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不注重听取群众意见,有的甚至违法决策、专断决策,这些问题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同年4月2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13号颁布实施《条例》,并要求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贵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条例》,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出台本《办法》十分必要。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办法》的制定,要求省司法厅牵头商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省司法厅围绕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和深入讨论,到遵义、毕节等地实地调研,赴江苏、浙江、广东等省考察学习,并多次书面征求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意见做反复修改,已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

《办法》共6章49条,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等。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部分,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部分,规定了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以及对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明确了集体讨论的过程和决定形式。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部分,细化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五章责任追究部分,明确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终生责任追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六章附则部分,就建立《办法》的配套实施制度和实施的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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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秀鸾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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