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正值暑假旅游高峰,人们的出行热情日益高涨,特别是气候凉爽的贵州,据称“一亿游客在贵州,一亿游客在前往贵州的路上”。由于大量旅游者相对集中,在“吃住行游购娱乐”的各个环节,难免有不尽人意之处,特别在购物方面引起纠纷较多。贵州各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接待一线单位,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旅游市场管理、多措并举让广大游客“满意在贵州”的同时,提醒旅游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学法、知法、懂法,共同营造欢乐和谐、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的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就如何落实以上相关规定,记者访问到贵州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她指出,作为旅行社要始终把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明确要求接待方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告知游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维权意识。首先提醒旅游者冷静考虑、理性消费,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尤其是价格较高的物品如珠宝、玉石等,购买时要保持冷静头脑,避免被商家的热情推销或夸大宣传所迷惑而冲动消费;二要核实商家资质,了解商家信誉。可查看商家是否有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认证等,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商家进行交易,降低购买不良商品的风险;三是务必妥善保存购物凭证,包括发票、证书、刷卡小票等与购物相关的凭证,一旦商品有质量、价格问题,这些凭证是进行维权的重要证据;四是了解维权途径,跟团的游客可请旅行社保驾护航。自由行的游客可直接与商家协商解决,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若与商家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调解,必要时可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