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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罢游”不受法律保护,市民应该理性维权

    旅游团服务质量出问题,游客有权投诉,但是如果因此而拒绝继续行程,反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记者昨天从上海旅游委了解到,近来频频出现游客不满旅行社安排而“罢游”的情况,尤其在黄金周,“罢游”成了一些游客的尚方宝剑。为此,旅游委表示,游客有权维护自身权益,但“罢游”不受法律保护,市民应当文明出游。

 “五一”期间一个赴日本的上海旅游团因为安排的宾馆在市郊,结果遭遇长时间堵车,最后凌晨1点左右才抵达。游客认为旅行社的安排影响了旅游质量,要求每人赔偿3000元人民币,而日本地接社只答应赔偿每人10000日元。就因为赔偿金额谈不拢,两位游客拒绝继续行程。

  上海旅游质量监督所所长忻士浩告诉记者,像这样的纠纷在旅游投诉中占很大比重,大多是因为旅行社的安排或者航空公司飞机延误引起游客不满,而游客无法理性维权,严重地还会耽误整个旅游团的行程。“其实,这样的‘罢游’行为并不可龋”忻士浩表示,“消法”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扩大损失,所以“罢游”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如今市民出游的维权意识愈来愈强,可是在维权时对一些法律概念不清楚,反而拖延了纠纷的解决。上海旅游委旅游市场管理处处长苏光建表示,“消法”中有“退一赔一”的规定,于是当游客不满意某一项行程安排时,就会要求旅行社“退一赔一”。其实,“退一赔一”应当在“经营者有故意行为”时才适用。此外,旅游时所谓的“精神损失费”也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目前旅游市场并没有明确的旅游赔偿标准,发生纠纷后怎么赔,往往按照业内的约定俗成。于是一方面游客心存不满,另一方面旅行社也不胜其累。上航假期负责处理投诉的康南呼吁尽快出台旅游赔偿标准,让旅游赔偿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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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未知 文章来源: 劳动报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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