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旅行社奖励办法

作者:佚名 2012-05-13 点击数:

  为加大对黄平旅游资源的宣传促销力度,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招徕更多海内外游客到黄平旅游,2012年我县为鼓励国内外旅行社组团到黄平旅游,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组织游客到黄平旅游的并持有法定资质的国内外旅游公司和旅行社。

二、奖励条件
  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黄平县境内旅游,购票游览野洞河、飞云大峡谷、浪洞森林温泉三个景区之一,同时游览飞云崖景区(火车团因日程限制除外),且在黄平住宿一晚。

三、奖励标准
  (一)500—1500人(司陪人员除外,下同),按每人次40元经核实后给予奖励(其中县财政20元,企业20元)。
  (二)1501—3000人,按每人次50元经核实后给予奖励(其中县财政30元,企业20元)。
  (三)3001—5000人,按每人次60元经核实后给予奖励(其中县财政35元,企业25元)。
  (四)5001人以上,按每人次70元经核实后给予奖励(其中县财政40元,企业30元)。

四、奖励统计时间
  组织来黄平的游客奖励统计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

五、申报材料
  (一)游客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旅行社出团计划书(加盖旅行社印章)1份;
  (三)各景区人数证明(加盖景区印章)1份;
  (四)住宿单位人数证明(加盖住宿单位印章)1份。

六、申报程序
  (一)奖励实行申报制,凡需要申报奖励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企业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不予奖励。
  (二)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的旅行社在出团前1日需将出团计划书、游客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传真(0855—2469530)至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并在计划书上注明行程、时间、地点。团队到达黄平后由司陪人员将该团队的游客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
  (三)旅行社组织游客到野洞河、飞云大峡谷、浪洞森林温泉三个景区之一购票游览后,游览景区盖章签署人数证明并加盖公司印章。
  (四)旅行社组织游客到黄平县城或景区住宿后,住宿单位签署人数证明并加盖印章。
  (五)旅行社组织游客到飞云崖景区游览,需对游客的身份证进行扫描认定,飞云崖景区签署人数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组织火车团的旅行社,需提供游客当日由出发地到黄平火车站或施秉火车站火车票原件。
  (七)旅行社出团计划书一式三份,县旅游产业发展办一份,飞云崖景区一份(加盖景区公章),游览景区一份(加盖景区公章)。
  (八)旅行社于2012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将上述申报材料(各景区人数证明并加盖景区印章1份、住宿单位人数证明并加盖住宿单位印章1份),携带旅游企业印章报送至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进行审核,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七、核定方式
  各旅行社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根据旅行社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人数。若申报材料中出现人数不一致,则以人数最少的申报材料人数为该团最终人数。

八、特别规定
  (一)县公安局对旅行社所提供的游客身份证经核实为无效证件的,则取消该该团游客兑奖资格。
  (二)针对同一批次旅游团队,不重复奖励。

九、资金发放
  经县财政局、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县公安局核实无误后,出具证明,于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汇入旅行社账号。

十、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当提供真实的凭证,凡弄虚作假、伪造凭证,一经查实,将取消2012年奖励资格,并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县对旅行社的奖励,同时通报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旅行社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为黄平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

十三、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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