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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导游员继续教育(含岗前培训)及普通话测试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黔旅办〔2008〕49号

关于全省导游员继续教育(含岗前培训)及普通话测试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地)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在抓好导游继续教育(含岗前培训)及普通话测评培训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对促进导游队伍建设、提升行业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和黔旅办〔2003〕44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此项工作等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强化导游继续教育(含岗前培训)与普通话测评培训的事宜。导游继续教育(含岗前培训)及普通话测评培训工作,是加强导游职业技能和素质文化教育培训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导游继续教育(含岗前培训)与普通话测评培训工作,把这两项培训作为提升我省导游队伍整体素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和《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公告<第4号>)规定,省旅游局再次重申,各地、各单位要将这两项培训工作同时部署安排,不能只组织开展导游继续教育培训而擅自弱化普通话测试培训。具有普通话培训测试资质的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旅游培训单位的联系,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切实达到实效。从2008年起,省旅游局对各地、各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含岗前培训)予以年度审核时,严格审核上报的导游年审人员名单、普通话培训测试人员名单。对凡不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暂缓办理年审注册登记手续。导游继续教育(含岗前培训)及普通话测评培训工作,须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全部完成。
  二、关于统一换发新版《贵州省导游员继续教育(年审)合格证》事宜。针对我省部分导游员不重视业务知识学习、长期未参加继续教育(年审)培训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导游继续教育(年审)培训管理,落实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的规定,经研究,取消旧版的年审合格证,从2008年起在全省持证导游员中开始统一换发新版《贵州省导游继续教育(年审)合格证》并办理年审登记记录,导游员在上团接待中要主动出示《贵州省导游员继续教育(年审)合格证》,与导游IC卡一同接受旅游执法部门检查。自今年起,凡连续三年不参加导游继续教育(年审)培训的,导游资格证和导游IC卡自行作废,省旅游局将及时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通报、公告相关情况。各市(州地)旅游局和经批准承办培训的机构,在组织今年继续教育(年审)及普通话测试培训报名时,统一收回旧证并收导游一寸近照(一张),到省旅游局导考办统一核发新版《贵州省导游员继续教育(年审)合格证》(不收取费用)。
  三、关于《导游员资格证》等证件遗失申领补办事宜。针对《导游员资格证》等证件不慎遗失需申请补办的,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要求,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在《贵州日报》或《中国旅游报》刊登遗失启示(注明姓名、导游资格证号,凡登载其他报刊的无效),经核验后重新补发《导游员资格证》。导游IC卡遗失申领补办严格按《关于规范贵州省导游IC卡管理的意见》(黔旅办〔2007〕132号)的规定办理。《旅行社经理资格证》遗失后需申请补办的,省旅游局只出具相关证明,不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四、关于导游员普通话测试培训事宜。各地在抓好导游普通话测试培训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十条(五)的规定,积极与当地语委办联系,共同搞好培训测试。贵阳地区导游员参加普通话测试培训的,与贵州省旅游行业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站联系报名参训,电话:7860128/6792743,报名地址:贵州师范大学教育服务中心后二楼,联系人:蒋老师。
     凡导游继续教育(含岗前培训)及普通话测评培训工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此通知要求为准。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旅游  培训  通知
贵州省旅游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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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贵州省旅…    文章来源:贵州省旅游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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