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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开展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从旅行社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实现管理与考核的规范化、数量化、明细化,注重对工作过程及实际效果的有机结合和综合体现。 二、考核项目及分值构成 旅行社业务年检考核项目由基本情况、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宣传促销、导游管理、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等7大项、56个分项构成,合计分值为100分。 三、考核的实施 业务年检以旅行社在年度内贯彻执行法规、开展经营业务和内部管理等情况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核,先由旅行社对照项目要求逐项自查打分,再由年检执行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分。业务年检考核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并与各市(州、地)旅游局共同具体实施。 四、考核等次的划分 业务年检考核结果分为“不予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和“通过业务年检”三个等次,考核工作结束后,由省旅游局在《贵州日报》上将考核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不予通过业务年检。旅行社年度业务年检考核分值累计低于60分,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业务年检,并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不足额,且拒不按规定办理和补缴齐的; 2、国内旅行社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停业超过一年的;国际旅行社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停业超过两年的; 3、一年内被旅游执法部门查证有三次以上进行超范围广告宣传、超范围经营,拒不进行整改的; 4、连续两年存在接受非本社人员承包或挂靠等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 5、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 6、拒不参加年检,或超时限填报年检资料。 (二)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旅行社年度业务年检考核分值累计在60—75分的,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管理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罚: 1、注册资本未达到《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最低限额; 2、旅行社未按《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 3、旅行社停业时间超过半年的; 4、存在接受非本社人员承包或挂靠等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 5、存在超范围广告宣传或进行超范围经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于受到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管理部门的要求,改正其行为,并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由年检管理部门视整改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通过业务年检。分值在75分以上,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业务经营、企业管理等正常,无违反法规、规章等情行,年检管理部门给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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