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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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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检查员要接受乡村旅舍业主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六条 被委托的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评定权限。 第十七条 各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乡村旅舍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乡村旅舍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发生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乡村旅舍,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乡村旅舍,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乡村旅舍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乡村旅舍,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乡村旅舍等级。 第二十条 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一级、二级、三级乡村旅舍达不到标准规定,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四级乡村旅舍达不到标准规定,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通知有关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3、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乡村旅舍,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市(州、地)或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一条 乡村旅舍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二条 乡村旅舍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乡村旅舍屋外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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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贵州省旅… 文章来源:贵州省旅游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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